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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文件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6-06   浏览次数:1104


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加强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现就做好《管理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专业设置是学校人才培养的基础工作。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坚持终身学习理念,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应用型人才。

(二)学历继续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整体规划。高校要重视加强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研究成人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制定科学规范和动态调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促进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提升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的学习支持服务能力,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各高校按照教育部《管理办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并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

(四)省教育厅委托行业组织、省高校成人教育研究会和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高校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建设的宏观指导、评估检查和监督管理,开展政策研究、论证审议和决策咨询。

二、规范专业设置

根据《管理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依据自身办学条件,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可设置专业方向,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已有的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

(一)专业设置条件

 1.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3.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辅人员。

 4.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或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

(二)专业设置程序

 1.各高校每年1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填报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省教育厅对省内各类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统筹汇总后,于当年3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2.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专业,须先通过学校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的审议。具体程序为:

1)学校前一年1220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

2)非国家控制专业设置申请须在信息平台和学校官方网站同步公示一个月。公示期满后,学校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于当年131日前将意见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信息平台。

3)新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以教育部公布为准。

(三)专业目录及增补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适用于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和自考)组成。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为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已经明确的国家控制专业。

 3.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可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提出增补专业的建议。材料包括: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和增补专业汇总表。上述材料须在每年930日前提交省教育厅进行评议汇总,教育厅于每年1130日前上报教育部信息平台。

三、调整现有专业

 2017年初,各高校应根据《管理办法》明确的专业目录对本校开设的专业名称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填写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备案专业汇总表(见附件2,请以电子版分excel表和PDF盖章文件两种形式,331日前发至jsxwd2016@163.com)。以后每年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当年拟招生专业信息。自2017年起,各高校按《管理办法》专业目录内专业进行招生(2018年入学)。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现在籍学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省教育厅将充分运用信息平台掌握各高校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情况,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委托省高校成人教育研究会组织制订专业检查和评估办法,加强监督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重要依据。对人才培养定位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考试)管理严重不规范、教育质量低下的专业,将视情节责成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该专业暂停招生,且高校不得设置新专业;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停止该专业招生。

(二)对未按规定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高校不得进行宣传和组织招生。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省教育厅将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得增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三)各高校要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成立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履行本校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职责。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及认证。


附件:

 1.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见群共享文件)

 2.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备案专业汇总表




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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