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李瑜发布时间:2024-11-14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及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提高自学考试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江苏自考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自学考试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考生创新思维,提高考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是考生毕业与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各主考学校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各类考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统筹管理全省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的政策和规定。

(二)制定全省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制度和规范要求。

(三)对主考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督查。

(四)审核并公布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第五条  主考学校具体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等。

(二)按照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流程和要求开发信息化管理平台,平台须具备毕业论文(设计)申请、选题、开题、中期检查、定稿、资料保存、论文查重、答辩及成绩等全流程管理功能。

(三)负责遴选符合要求的教师并组织相关的培训。

(四)负责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开展情况。

(五)负责上报毕业论文(设计)考核成绩,并落实成绩复核工作。

(六)负责抽检与质量评估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毕业论文(设计)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保存期至少为考核成绩公布后6个月。

(八)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标准。

第三章  指导教师选聘标准和职责

第六条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主要选聘标准和职责:

(一)指导教师原则上应为本校有中级以上职称且有研究经验与能力的教师担任。首次担任指导教师的,应参加主考学校组织的相关培训(考核)。

(二)本校师资不足确需选聘校外指导教师的,主考学校须做好培训工作并进行过程指导,指派专人参与答辩。

(三)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考生人数由各校结合本校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具体可参照本校普通本科生指导标准。

(四)指导教师应根据选题原则和要求,提出明确的选题范围供考生选择,与考生充分讨论后确定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指导考生完成开题工作。

(五)指导教师应对考生进行全过程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准确掌握考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六)指导教师应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全面审核,做好论文(设计)评阅和答辩工作。

(七)指导教师根据考生的平时表现、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等给出客观评语及相应成绩。

第四章  考生规范

第七条  考生原则上所报考专业的全部课程均需合格后,方可申报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规范要求:

(一)考生应在教师指导下按主考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要求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因不听从指导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考生应定期、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论文(设计)进展情况。

(三)考生应遵循主考学校对毕业论文(设计)行文格式和引文规范的相关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四)考生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严禁抄袭、弄虚作假、请他人代替完成等各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发现,根据主考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惩罚。

第五章  论文要求和流程管理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文本一般由题目、中英文摘要、关键词、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等部分构成。各部分具体要求、字数要求、查重率检测等均可参照主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要求。

第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流程包括提交申请、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论文评阅、论文答辩、成绩评定、复核抽检、归档保存等必要环节,时长不少于12周。

第十条  提交申请。考生须完成专业考试计划中的所有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后,方可申请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主考学校推荐或指定指导教师对考生毕业论文(设计)全环节进行全流程指导。

第十一条  选题开题。考生结合自身所学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选题;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撰写并提交开题报告;导师对考生开题报告进行审核。主考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考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考生应按时完成并提交中期报告;导师对考生提交的中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给予修改意见。对于需要更换题目及指导教师等情况,考生应在中期检查结束前完成。主考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监督和调整。

第十三条  论文评阅。考生根据选定课题内容与实际条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应对考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审阅并提出评阅意见后报送主考学校。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主考学校负责考生的答辩工作。各校需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由3-5人组成,组长应由主考学校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在答辩完成后认定考生答辩成绩。考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答辩的,经指导教师所在学院批准,可推迟参加答辩。

第十五条  成绩评定。答辩工作完成后,结合导师和答辩小组意见确定考生毕业论文(设计)最终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按百分制评定成绩,按照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0-59分)五级制进行评定。成绩经审定后由主考学校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成绩不合格者,可重新报名,参加下次考核。

第十六条  复核抽检。考生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有异议,须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主考学校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主考学校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为评定成绩是否与公布成绩一致,复核成绩为考核最终成绩。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在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中,被定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设计)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处理后重新提交。

第十七条  论文归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所有的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含电子文档)由各校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主考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