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及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学考试实践课程考核(以下简称实践考核)管理,提高自学考试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江苏自考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考核是为了实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考生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其总体要求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本办法中实践课程指专业考试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含实践课程以及考试计划规定的实习等非统一考试的课程。
第三条 实践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考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统筹管理全省实践考核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实践考核的政策和规定。
(二)制定全省实践考核管理制度和规范要求,负责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的备案工作。
(三)对主考学校实践考核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督查。
(四)审核并公布实践考核成绩。
(五)组织全省实践考核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主考学校具体负责实践考核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实践考核管理制度、工作规范等。
(二)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实践考核大纲、考核实施细则等,并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三)负责实践考核命题、评分标准制定及试卷印制等工作。
(四)负责选聘、培训实践考核教师,并建立教师档案。.
实践考核教师选聘条件: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指导经验。
(五)负责确定实践考核的时间、地点(场所),提前向考生发布考核通知,审核报考资格。
(六)负责实践考核成绩信息的采集、处理、上报及成绩公布后的复核工作。
(七)负责实践考核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八)开展实践考核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考核报名
第七条 报名条件
(一)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由主考学校根据专业要求,公布报名条件。
(二)含实践课程。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考生,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考核;助学专业等改革项目考生,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部分学习结束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考核。
第八条 考核安排
实践考核一般应集中时间进行,其中面向社会开考专业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考核,报名时间原则上与自学考试4月、10月理论课程报名同步,考生自行通过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报名。助学专业等改革项目考核安排及报名时间由各主考学校根据教学进度安排自行确定,其中助学专业(含二学历专业)由各主考学校组织考生进行集体报名,专接本专业由各专科学校负责组织集体报名。报名结束后,主考学校组织审核报考资格。
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实践考核是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内容一般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课程的设置、学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
第十条 实践考核必须编制大纲及考核实施细则,并提前半年公布,在规定时间内,由主考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践考核的主要形式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其它专项技能考核等。
第十二条 实验的考核
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
(一)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验目的;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3.实验项目;4.实验的基本要求;5.实验报告;6.必读和参考书目;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二)考生必须按要求独立完成实验项目和实验报告。
(三)考核教师应严格按照实验考核大纲的要求对考生的实验作出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实习的考核
实习的考核,一般是指对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考核。
(一)实习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习目的;2.实习内容;3.实习方法;4.实习时间;5.实习报告;6.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二)考生按照实习考核大纲进行实习,记录实习内容和心得体会,实习结束时写出实习报告。
(三)接受实习的单位要选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指导实习和考核的任务,对考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主考学校根据实习记录、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评语等,组织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课程设计的考核
课程设计主要考核考生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理论和技能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课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2.设计题目或设计任务;3.设计内容;4.必要的数据和要求;5.计算要求;6.具体实施意见;7.完成的时间;8.参考资料;9.课程设计的实施步骤;10.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二)课程设计的实施步骤:1.根据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拟出具体的设计方案,进行课程设计;2.编制课程设计说明书。课程设计说明书是课程设计工作的整理和总结,主要包括设计思想和设计要素两大部分,一般包括:目录(标题及页次),设计任务书,设计内容,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参考资料编目等。
(三)课程设计完成后由指导老师写出评语,主考学校组织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专项技能的考核
专项技能考核主要是指外语、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的考核,是对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审美能力、艺术创造能力、应变能力以及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一)专项技能的考核应根据各专业课程考核大纲制定技能考核大纲,应从实际出发,确定考核形式与成绩构成。考核形式必须有利于反映考生实际应用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考核形式和成绩构成方案应于考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二)专项技能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考核目的;2.考核形式;3.考核项目;4.考核的基本要求;5.必读和参考书目;6.考核目标、内容、方法、题型范例等。
(三)主考学校根据各类专项技能考核的具体要求,组织评定成绩。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计分。采用等级制计分时,可先采用百分制再折算成5个等级: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部分特殊课程可折算成两个等级:不合格(0-59分)、合格(60-100分),作为最终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重新报名,参加下次考核。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管理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及主考学校根据管理职能共同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成绩信息的采集、处理、上报、公布、复核以及成绩统计分析、原始资料保存等。
第十九条 实践考核工作结束后,所有考核资料由主考学校归档管理,其中纸质资料保存期至少为考核成绩公布后6个月,电子资料保存期至少为考生毕业后6个月。
第二十条 考生对实践考核成绩有异议,须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主考学校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主考学校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为评定成绩是否与公布成绩一致,复核成绩为考核最终成绩。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者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考。
第七章 考核费用
第二十二条 实践考核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践考核费用由主考学校收取。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由考生直接缴纳至主考学校指定账户;专接本考生、助学专业(含二学历专业)考生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考核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实践考核费应本着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五条 实践考核工作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考核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按既定的标准和流程开展,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减考核内容和程序。所有参与实践考核的工作人员(含考核教师及管理人员,下同)须严守保密纪律,任何人不得将试卷试题、考生答题和评分工作等情况对外泄露,不得对考核结果擅自表态。
第二十六条 考核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核,或与考核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主考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